Scroll More

如何推动殡葬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来源:967444百事无忧摘自殡葬行业内参 发布时间:2021.09.30

随着中国现代化进程的深入推进,殡葬服务的公共属性已毋庸置疑。在国家大力推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当下,厘清殡葬服务与基本殡葬服务之间的界限,有利于各级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明确自身主导作用,进一步聚焦基本殡葬服务,引导和规范社会力量的参与,推动殡葬行业高质量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在新时代对殡葬服务的新期待、新需求。


一、澄清概念、划清界限:公共服务与基本公共服务概念辩证

当前,在讨论殡葬服务过程中,始终存在的一个问题,即概念的模糊与混乱,其中一个非常典型的例子是“公共服务”与“基本公共服务”的混用。因此,在讨论殡葬服务的定位之前,有必要对这两个概念进行比较与分析。


“公共服务”的概念源于“服务型政府”概念的提出。公共服务(Public Service)一词,最早出现于16世纪70年代,学界普遍认可的公共服务概念是由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法国公法学学者莱昂·狄骥提出的,“公共服务就是指那些政府有义务实施的行为”。随着文明的发展,在职责、性质和范围上与公共需求相关的政府活动呈数量上升趋势,而这带来的结果就是公共服务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依据大多数学者的意见,公共服务可以界定为:以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为目标,提供各种需要物品(有形物品和无形物品)的活动。也就是说,公共服务并不受物品属性的限制,只要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任何物品都可以作为公共服务的内容。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公共服务的内容不同,但随着社会发展,更多的服务被纳入公共服务的范畴,这是不可逆转的历史趋势。


相对于对公共服务概念的高度一致,理论界对“基本公共服务”的认识却众说纷纭,目前有三类观点。一是从消费需求的层次看,与低层次消费需求有直接关联的即为基本公共服务。基本需求得到保障后,人们追求高档消费就不是基本需求了,这不再是政府的职责。二是从消费需求的同质性看,人们的无差异消费需求属于基本公共服务。如食品消费,无论是穷人还是富人,都要保证质量安全,这样的消费需求对所有人来说都是一样的。三是从政府服务的性质和类型看,基本公共服务分为四大领域的内容:底线生存服务、公众发展服务、基本环境服务、基本安全服务。


基本公共服务中的“基本”应从两个角度去界定,基于现阶段经济社会的发展水平,需要保障民众最基本的公共需求,即最根本的生存和发展方面的需求;基于政府现有的基本财力状况所能提供的基本支持。从政府供给的角度理解,基本公共服务就是在政府可能提供的范围内,向民众提供最基本的与民生息息相关的公共服务。从民众需求的角度去理解,基本公共服务是指全体公民在公共领域应该享有的同等权利,能够享有相对合理的、均等的公共服务机会。从本质上讲,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是为了满足公民个人的公共服务需求,但每个人的自身特征、状况不同,所产生的需求也不尽相同。所以,所有公民绝对均衡地享有公共服务是不可能的。在基本公共服务之外,还有非基本公共服务,包括准基本公共服务、经营性公共服务等。


image.png


2002年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出“公共服务”一词;2004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到“要重视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方面的立法”;2005年10月中共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按照公共服务均等化原则,加大国家对欠发达地区的支持力度”,这是公共服务均等化首次在我国被提出。2006年10月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提出“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以“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到2035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基本实现”的目标。2018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的指导意见》,明确基本公共服务由政府主导提供,各级政府要认真履行基本公共服务提供职责,建立健全相应保障制度,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不断完善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体系,提高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水平,使全体公民能够享有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基本生存和发展权利,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从上述历史发展脉络来看,党和政府对公共服务的关注经历了从一般的公共服务到基本公共服务的过程。可以说,当前党和政府关注的重点就是如何有效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也就是政府要在基本公共服务中起主导作用,发挥兜底职能。


只有在厘清公共服务、基本公共服务的基本概念等理论问题之后,我们才有可能比较理性、辩证地分析和讨论基本殡葬服务及其相关问题。


二、公益性:新时代基本殡葬服务的基本定位

近年来,社会对殡葬服务的认识在不断深化,已把它作为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又细化出基本殡葬服务,各地政府在如何保障基本殡葬服务方面做出了积极探索。广东省、浙江省、山东沂水等地都在不同程度地创新推行基本殡葬服务免费政策。但究竟如何定位基本殡葬服务和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殡葬服务的多层次、多方面需求还有待进一步讨论。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已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习近平总书记在“七一”重要讲话中指出:“我们实现了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在中华大地上全面建成了小康社会,历史性地解决了绝对贫困问题,正在意气风发向着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迈进。”


这些重要论述都昭示了一个基本事实:今天中国已经处于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广大人民群众已经过上了富裕的小康生活。人民生活水平的这一历史性变化必然推动人民群众对殡葬需求也发生历史性变革。2018年,民政部等16个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建立基本殡葬服务制度,确保实现人人享有公益性基本殡葬服务,让人民群众成为殡葬改革的最大受益者”。这一规定既指明政府有责任建立基本殡葬服务制度,也明确了基本殡葬服务的公益性定位。公益性是相对于营利性、市场性而言的,公益性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但不等于免费或政府包办一切,但政府应当在其中积极作为,发挥主导性作用。


2021年3月,《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 年版)》向社会公布,明确了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优军服务保障、文体服务保障等9个方面22个大类80个服务项目的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支出责任、牵头负责单位等。其中,第七个方面“弱有所扶”的第17大类“社会救助服务”中涉及基本殡葬服务内容,其中明确规定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减免费用或补贴方式提供遗体接运、暂存、火化、骨灰寄存等基本殡葬服务”。


image.png

很显然,基本公共服务有些是针对全体城乡居民的,如公共文化服务、公共体育设施开放、全民健身服务等,但更多的基本公共服务是针对特定群体的,特别是社会的弱势群体。从国家对基本公共服务的规定看,减免或补贴基本殡葬服务的对象是特困人员,而非全体公众,这是由殡葬服务的特性和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所决定的,是比较符合实际。


三、以基本殡葬服务为基础,推进殡葬高质量发展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国教育、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领域改革的成功经验也为殡葬服务提供了可资借鉴的有益经验。基础教育中民办教育机构作为整个教育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有利于满足人民群众对教育的多样化需求,但这并不意味着国家可以减少公办教育的供给。民营医院的存在也不意味着政府可以减少同一地区公立医院的布局。人民群众最基本的教育、医疗需求必须由公立学校、医院给予保障,但这并意味着免费教育与医疗。针对特殊困难群体的特定保障措施可以确保其不至于因学、因病致贫。同样,殡葬服务要以政府为主导,整合社会力量,以做好基本殡葬服务为基础,合理运用市场力量,推进殡葬服务高质量发展。


一方面,要以政府为主导、公立殡葬服务机构为基本依托,做好殡葬服务的托底保障。政府要在殡葬服务特别是基本殡葬服务中发挥主导作用。各级政府要积极主动作为,坚持基本殡葬服务的公益性定位不动摇,要提供殡葬的兜底服务,强化政府责任和投入,而不是单单依靠政府满足全部的殡葬服务需求。


政府主管部门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基本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实行政府定价,并为城乡困难群众以减免费用或补贴方式提供基本殡葬服务,有条件的地区可将政策惠及对象扩展到辖区所有居民,逐步实现基本殡葬服务的普惠性、均等化。坚持公立殡葬服务单位提供基本殡葬服务的主导地位,改革体制机制,改善服务方式,丰富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对履行基本殡葬服务职能的殡仪馆、火葬场、公益性公墓等殡葬服务机构,要落实政府投入和税费减免配套优惠政策,确保持续稳定地提供基本殡葬服务。还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支持、鼓励第三方机构提供基本殡葬服务。


另一方面,要以“互联网+”为契机,引入社会力量,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殡葬服务需求。进入新时代,人民群众各方面的需求都在升级,原有的基本殡葬服务显然无法满足人民群众对殡葬服务的多层次、个性化需求。因此,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日益完善的情况下,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引导、鼓励、支持殡葬服务单位丰富和拓展细分的、个性化的殡葬服务,满足群众多样化、多层次的殡葬服务需求。同时,通过建立统一有效的集服务、监管于一体的互联网平台,对提供殡葬服务的各类市场主体的行为进行有效规范。